男子购车时无证试驾车祸后逃逸 责任归谁 法院已判

据法治日报近期报道,一名消费者在尚未取得驾照的情况下到店体验电动车辆,期间撞毁他人停放的轿车后直接驶离,由此引发的赔偿责任归属问题引发关注。

事情发生在2025年4月。朱某前往田某所开的电动四轮车销售点看车,在表达出明确的购车意愿后支付了部分定金,随后提出希望亲自上手体验一番。店员小王在未确认对方是否持有合法驾驶证件的前提下,便将车辆钥匙交给了朱某。

然而试车途中出了意外——朱某操控车辆时与路边吴某停放的一辆小型轿车发生了刮碰,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。撞击发生后,朱某非但没有停车处理,反而径直开车消失在茫茫车流中。

事后,交警介入调查并出具了事故认定书:朱某对此次碰撞承担全部过错责任,吴某一方无任何责任。同时确认,事发当时朱某并不具备驾驶机动车的法定资质。

由于朱某迟迟未返回店铺,小王随即拨打了110。接警民警赶到后尝试电话联系朱某,但始终未能接通。进一步核实发现,吴某那辆被撞的小型客车修理费用合计为8300元。协商无果之后,吴某一纸诉状将朱某和店主田某共同告上了临沭县人民法院,主张二人应对其车辆损失进行赔付。

庭审中,吴某方面指出,涉事车辆登记在田某名下,田某将该车交予朱某使用,这一出借举动本身便含有过失,理应按照过错比例分担赔偿义务。

法庭经过审理后作出如下判断:本次交通肇事导致吴某车辆产生修复支出,而实际操控车辆的朱某被认定为全责方,理应对吴某的财产损失做出补偿。至于田某是否需要担责,法院依据小王的报案记录以及田某本人的供述,认定该起事故确系朱某在店内试乘试驾环节中所酿成,彼时车辆产权尚未过户至朱某名下。小王作为受雇销售人员,将车交给毫无驾驶资质的朱某上路,而田某既是车辆的实际所有人兼管理者,又是小王的雇主,因此也需承担一定的连带赔偿义务。

最终,法院综合考量双方的过失轻重,裁定朱某负担80%的赔偿份额,田某负担20%的赔偿份额。判决书送达后,原被告双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上诉,该裁决现已发生法律效力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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