82岁老人闯高速被撞亡,子女索赔13万,法院判了:不赔
行人擅闯高速被撞,高速管理方到底要不要担责?这事儿最近有了定论。江苏灌云县法院刚审结一起典型案子,结果可能跟很多人想的不一样。说白了,就是老人违规上路出了事,家属找管理方要钱,法院没支持。 先说下事情经过。
2024年2月,唐某某开着重型半挂牵引车,在沈海高速路段正常行驶。车开到第三车道时,跟一名叫李某某的行人撞上了。这一撞,直接导致李某某当场没了命。事后交管部门出了事故认定书,白纸黑字写着:李某某负主要责任,司机唐某某负次要责任。
事故处理初期,李某某的六个子女作为法定赔偿权利人,已经从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那儿拿到了对应的赔偿金。但这六个人觉得还不算完,他们转头就把矛头指向了涉案路段的管护单位——江苏某公路管理公司。理由是这家单位没尽到道路安全管理职责,得赔侵权的钱。
于是他们向法院起诉,要求对方赔付各项经济损失,加起来一共13万多。 法院查下来发现,事发的高速公路可不是啥简陋路段。全线都装了隔离护栏和防护网,双重实体隔离屏障。路沿线还按规定间距放了安全警示标牌。从物理阻隔到风险提示,标准化的安全防控全都到位了。

这管理方该干的活儿,基本都干了。 那问题出在哪儿呢?法院查明,出事时李某某已经82岁高龄,而且患有器质性精神障碍。他的六个子女作为近亲属,压根没尽到妥善照看和规劝管束的义务。就这么放任老人违规闯入高速行车区,这才是这次损害结果发生的根本原因。
简单讲,家没看好人,人才会乱跑。 所以法院认定,案涉公路管理单位的履职行为完全合规合法,不存在任何侵权过错。既然没过错,自然就不需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。最终判决结果是:驳回六名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。宣判之后,双方都没上诉,这判决现在已经是生效状态了。
法官还特意做了普法说明。高速公路属于高度危险活动区域,管理者的义务是采取足够的安全措施,并尽到充分的警示义务。目的是防止一般情况下的行人误入,而不是要求防护设施具备那种绝对无法被破坏的防御能力。说白了,不能指望围栏能挡住一切,尤其是故意或者因疾病失控的人。
行人违规进入高速,本身就是重大过错行为,也是事故发生的根源。他们的近亲属如果没尽到监护或照看义务,也得为此担责。对于那些已经完全履职的管理主体来说,没必要为民众自身的违法行为导致的损害买单。这个案例也给所有人提了个醒,安全责任不能全靠外部设施,家庭内部的看护同样重要。